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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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述

一、什么是加计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扣除比例: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二、加计扣除适用范围

居民企业(非居民不得加计)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

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研发和经营);

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 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

 

三、加计扣除误区

1)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

2)小微企业不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3)亏损企业不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4)未形成“成果”研究开发费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5)高新技术企业不可同时享受15%企业所得税税率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两种优惠;

6)研发人员中的残疾人工资费用不能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残疾人实际工资   100%加计扣除政策;

7)不能同时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四、工作流程

① 制定项目研发人员等

② 按照相关要求规范的归集研发费用

③ 汇算清缴时填报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④ 整理留存备查资料

 

五、申报形式

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六、主要留存备查材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的入库登记编号证明资料。

 

七、加计扣除时间

即为汇算清缴时间,次年3-5

 

八、我们提供的服务:

1、针对于账上没有归集研发费的企业,我们可以全权代理研发费用辅助账的制作

2、汇算清缴时辅导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的填写

3、对于主要备查资料的整理

4、后期财务规范服务

 

九、强企优势

强大的项目辅导队伍

现有专兼职员工70人(专职人员均为硕士及以上学历),其中高级职称9人,11人曾参与国家省市科技政策咨询、项目评审、创新平台评审、人才评审、奖励评审、高新认定、技术中心认定评审工作。

 

全面的项目辅导领域

涉及生物医药、生物技术、机械、自动化、轻工、新材料、新能源、信息科学、土建工程、化工设计、企业管理、财务等十几个专业。

 

亮眼的项目申报业绩

强企高企服务部先后为全国3000家企业提供科技培训与咨询、项目申报等服务;为全国近800家企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为省内500家企业提供项目辅导、申报服务,成功率超80%        


十、参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奖励补助

参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4000555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