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1日,大家和往常一样,安安静静的坐在办公室里,忙碌着自己手里的工作,临到下班点时却因为一则新闻炸开了锅,中国政府网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微信群开始热闹了起来,朋友圈也被该新闻占领了。本以为惊喜到此结束,谁知国知局的公告是一条接一条,《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2023)》、《专利审查指南(2023)》、《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过渡办法》、《关于专利权期限补偿和专利开放许可相关行政复议事项的公告》陆续发布,以上法规及部门规章全都在一个月后,也就是2024年1月20日起开始施行,对于知识产权人来说,接下来的一个月有的学了。下面挑了几个大家比较关注的点介绍一下:
《专利法实施细则》:
1.电子发文送达日有变
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当事人提供证据能够证明实际收到文件的日期的,以实际收到日为准。”
第七款:“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以电子形式送达的各种文件,以进入当事人认可的电子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
2.非正常专利申请纳入行政法规管制
第十一条:“申请专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提出各类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
第100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意味着对于认定为为正常申请或弄虚作假的申请人,有可能会被专利执法部门罚款。
3.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
将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依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递交的请求后,经过审查认为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在请求递交日起2个月内向申请人发出保密审查通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2个月。
4.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
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请求保护的部分,已在整体产品的视图中用虚线与实线相结合方式表明的除外。”
5.实用新型引入创造性审查
第50条第3款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新的细则规定,这意味着,实用新型从2024年1月20日起将正式引入创造性审查。
以后,以后代理人在处理实用新型专利时将花费更多的时间进行检索分析,预测以后实用新型代理费用会上涨,授权率可能会下降,具体什么情况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6.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的权利
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基础上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或者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决定的,应当公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7.开放许可声明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八十五条:“专利权人自愿声明对其专利实行开放许可的,应当在公告授予专利权后提出。
“开放许可声明应当写明以下事项:
“(一)专利号;
“(二)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专利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
“(四)专利许可期限;
“(五)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开放许可声明内容应当准确、清楚,不得出现商业性宣传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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